关于修改《淄博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5-28 14:10

一、加快筑牢数字基础设施

1.支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采用功耗低、散热能力强、体积小、质量轻、噪声低的IT设备,建设绿色环保、低成本、高效率的数据基础设施,将其列入全市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财政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对全市范围内建设的达到T3及以上级别的数据中心,按照投资额(不包括土建部分)的6%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2.降低数据中心用电成本。对符合省用电补助条件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超算中心,按照省级用电补助标准的50%给予额外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开辟数字技术企业电力接入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园区、企业和各类基础设施的电力接入。(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热点

3.大力扶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围绕我市“四强”产业和七大传统产业,每个产业重点打造2-3家产业数字化典型示范企业,对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技术实施改造提升且被纳入典型示范的企业,按照技术改造投入总额给予50-100%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培育打造大数据产业链。实施强链、补链、延链行动,对通过项目招引、人才引进、项目孵化等方式,形成涉及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环节的大数据产业链的企业,按照全产业链当年新增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5.扶持数字经济园区快速发展。对新确定的国家级、省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或产业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补贴。对新确定的省级“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数字经济园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6.支持培育数字经济发展平台。支持以“产业+互联网+金融”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发展平台,对达到省级数字经济平台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淄博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7.加快5G技术推广应用。积极推动5G产品和解决方案在政务、产业、民生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按照实际形成的产业规模给予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8.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成立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基金,对以股权方式推动我市数字经济发展的各类基金,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9.鼓励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峰会展会。对在我市举办国家级以上数字经济领域峰会展会的,根据峰会展会的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承办方一次性100-3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开展企业培育“沃土行动”

10.打造数字经济“淄博品牌”。多领域、分层级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对新确定的数字经济领域“独角兽”“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3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1.大力招引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对入驻我市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分别给予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或厂房,实行三免两减半租金优惠政策。对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12.着力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端服务平台。积极培育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平台聚人才、聚产业的优势,打造平台经济,提供科技研发和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数字经济相关企业的落地和高质量发展。对入驻我市的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实验室(中心),给予平台最高启动建设经费3000万元的支持,并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本地化服务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人才引进和培养

13.支持企业招才纳智。对新引进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数字经济领域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企业,按照引进人才数量给予企业1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各级政府和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邀请国内外知名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来我市开展数字经济相关培训。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才申报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留学项目到国外访学研修。(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15.激励企业创新投入。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数字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每个奖项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数字技术企业,市及区县按研发投入5%给予最高500万元后补助经费,其中高青县、沂源县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4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6.高水平研发创新载体。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重点支持的“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的,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额外配套支持,分别给予最高1500万元、5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17.建立“一事一议”制度。对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实验室(中心),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或在拉长产业链中起到关键作用、技术领先的电子信息产业重大项目、企业总部、研发机构、公共平台、实验室(中心)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18.对同时符合两条以上扶持政策的,或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19.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大数据局负责本政策的解释工作,市大数据局牵头抓好落实,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

20.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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