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补助资金。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当年度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当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省、市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首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
三、加大技术交易税收优惠
对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有关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委托或合作开发先进技术的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科技金融支持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服务业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产生的不良本金损失,省、市、银行按35%:35%:30%分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选择备案认定周期内的一笔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最高贴息50万元。
五、鼓励仪器设备共享共用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依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方,省科技厅给予40%(省直管县6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按照1:1的比例进行补助(高青县、沂源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仪器设备供给方,省科技厅按照服务总额给予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按照服务总额最高30%的比例配套支持(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资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运行管理完善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按其服务效能,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七、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成立独立法人实体的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企业。完成剥离实行独立运行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优先支持其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获批筹建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优秀的,中心人才团队申报市级人才工程不受区县推荐名额限制;同等条件下,支持中心优先享受市级科技创新政策。
八、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通过“揭榜挂帅”、科技周、新材料论坛等产学研对接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积极洽谈交流,引进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组织实施好淄博英才计划,每年安排专门名额单独支持服务业领域创新人才,对入选人才,管理期内,给予最高120万元资金支持。
九、提升科技服务效能
构建科技服务业企业数据库,精准掌握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发展需求和行业资质。搭建工程项目信息对接发布平台,定期精准推送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审批及开工建设情况。鼓励各区县整合区域优势资源,建立关联行业领域企业的线上线下常态化对接合作纽带。实施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各区县确定一名服务专员,及时推送、宣传和解读科技政策。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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