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11条“大力招引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对市外入驻我市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根据其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或厂房,实行三免两减半租金优惠政策。对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的本地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修改为“大力招引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对入驻我市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分别给予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或厂房,实行三免两减半租金优惠政策。对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二、将第12条“着力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端服务平台”中“对市外入驻我市的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实验室(中心),给予平台最高启动建设经费3000万元的支持,并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本地化服务项目支持”修改为“对入驻我市的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实验室(中心),给予平台最高启动建设经费3000万元的支持,并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本地化服务项目支持”。
三、删除第17条“促进成果转移转化。设立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加速数字经济领域研究成果到创新产品的转化,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采购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经济类产品,采购额超过100万元的单位,按照采购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四、将第18条“建立‘一事一议’制度。对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实验室(中心),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或在拉长产业链中起到关键作用、技术领先的电子信息产业重大项目、企业总部、研发机构、公共平台、实验室(中心)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制定扶持政策”修改为“建立‘一事一议’制度。对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实验室(中心),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或在拉长产业链中起到关键作用、技术领先的电子信息产业重大项目、企业总部、研发机构、公共平台、实验室(中心)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修改后对相关条款顺序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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