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
在历城辖区新落户的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以下标准的,按比例给予扶持:
年地方经济贡献200万元,按地方经济贡献30%扶持,对高管人员的奖励,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50%。
年地方经济贡献400万元,按地方经济贡献40%扶持,对高管人员的奖励,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60%。
年地方经济贡献800万元 按地方经济贡献50%扶持,对高管人员的奖励,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70%。
年地方经济贡献1600万元 按地方经济贡献60%扶持,对高管人员的奖励,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80%。
年地方经济贡献3000万元 按地方经济贡献70%扶持,对高管人员的奖励,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100%。
2.年地方经济贡献未达到200万元的具有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特征、发展潜力大的各类企业,经过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根据评估建议给予扶持。
3.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聚合、结算、财税、法务等各类服务,促使中小微企业在历城区内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扶持标准与本政策新引进、驻区企业一致,其年地方经济贡献以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总和为计算依据。
4.对符合总部企业省级认定标准的,免费提供办公场所,一次性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装修补助。对符合《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选择享受该政策,也可选择享受我区的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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