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水政执法职责及划转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2024-12-26 15: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各中专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24〕3号)、《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鲁编办发〔2022〕13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动态调整机制,将水政执法职责回归机关,由主管部门现有内设机构和人员承担。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水政执法职责和划转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将水政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划入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行使破坏、侵占水利工程,无证取水、不按取水许可证取水等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强制措施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不得再行使已划出的行政执法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二、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划转给县水务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自本通知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在县政府网站和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截图和调整后的权责清单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备案。

三、有关工作要求。县政府决定发布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县水务局要认真做好划转和调整权责清单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完善权责清单内容要素,切实履行权责清单实施主体职责执法事项清单、文档案卷资料移交要做到无缝衔接,确保调整的行政执法权平稳过渡。

 

曹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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