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05 00:00

原标题: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全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计划(以下简称“临床医学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财政科技资金执行效率,根据《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计划是济南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面向全市人民生命健康临床重大需求,支持开展重大慢性疾病、重大公共卫生、重点常见病和多发病防治的关键共性技术、规范化的诊疗方案研究以及相关产品研发,支持面向基层推广应用临床诊疗新技术、新方法、新方案、新产品,助力全市医养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临床医学计划支持济南市辖区内具有临床资质的医疗机构单独申报或牵头申报,不支持企业性质的检测机构和高校院所等单位单独申报或牵头申报。

第四条  临床医学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单个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最高支持额度为20万元,分两期进行拨付(首期40%、后期60%)。

第五条   临床医学计划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经费拨付、组织实施、变更、终止、撤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市级临床医学计划的目标任务和支持重点适时发布申报通知,并参照年度资金预算情况和往年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确定各申报单位最多推荐项目数量(当年首次推荐项目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项)。

(二)提交申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推荐,并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各申报单位及所申报项目应符合《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要求。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主要研究方向、考核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评审立项。市科技局对各单位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纳入待评审项目库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科技局将驻济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项目和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项目按得分分别由高到低排名,并按照一定比例择优提出拟立项名单和首期经费支持额度,经查重、局党组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下达立项文件。

(四)签订合同书。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签订合同书的项目,市科技局取消其立项资格。

(五)项目实施。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拨付40%首期支持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科研资金支出进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不得出现《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或其他不合规行为,确保项目资金执行率合理有效。

(六)项目变更、终止或撤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技术、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确需变更合同指标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无法按期完成任务指标确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延期。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且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市科技局对到期项目集中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报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和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由专家组评议形成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通过的项目,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兑现60%后期支持资金(实际资金投入总额少于立项资金支持额度的,按实际资金投入拨付后期支持资金)。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不再给予后续支持;对已拨付的首期支持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执行人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资金等科研失信和违规违法行为,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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