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

2024-09-07 00:00

原标题: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直播电商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水平,有效避免直播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发生,及时处置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GB/T39550-2020)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商家、主播/MCN机构等直播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直播平台具体负责、主播/MCN机构和商家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直播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第二章  直播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参照《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GB/T39550-2020)国家标准,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规范保护、管理和运用好知识产权。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促使员工及合作机构、平台入驻主播等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应进行分类指导。对自营直播电商平台,主要指导其对销售的产品、直播内容等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对第三方直播电商平台,根据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主要指导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设置受理投诉渠道;协议约定直播内容归属于平台的,应指导其对直播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第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进行指导,推动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直播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督平台履行知识产权职责情况,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对直播活动中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直播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五)协助执法部门及时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

(六)处理其他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根据平台自身情况,可以是配备专职、兼职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

第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加强指导,推动建立以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知识产权投诉、举报;

(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三)信用评价机制,对平台内经营者、主播、商家的信用进行客观评价,强化信用监督管理。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相关数据库加强指导,推动建立商品知识产权登记台账,记录商品知识产权信息;建立主播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管理档案,对知识产权权利状况进行监控和提示;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和处理信息库,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为追溯管理和证据核查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与商家、主播、用户等参与主体,以签订协议书、承诺书等方式,明确在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商家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引导辖区内直播电商商家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商品选择、商品生产以及销售过程中,要做到合法合规,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发生,防止产品下架、被索赔、被处罚等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直播电商商家要实行分类指导,对销售自有产品的商家,指导其做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用法律手段确立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取得他人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指导其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对销售他人产品的商家要指导其检视所销售商品的来源是否合法,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直播电商商家防止下列侵犯知识产权风险:

(一)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使用的店铺名、域名等内容中使用与他人商标、字号等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二)未经授权在其发布的商品信息中使用第三方的图片;

(三)出售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商标;

(五)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

(六)在商品名称、详情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用语,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  主播/MCN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MCN 机构与主播签订协议中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条款加强指导,推动相关方面在约定条款中明确直播账号有关权利的归属,并对肖像权、姓名权(包括艺名、昵称等)、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进行详细规定。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引导辖区内MCN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确保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日常直播电商活动各流程中。与MCN自身情况相适应,可以是配备专职、兼职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也可以寻求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士的帮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指导辖区内主播和MCN机构开展以下知识产权保护:

(一)将主播的姓名、肖像、艺名、昵称等注册商标,如果发现被他人恶意抢注,可及时采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措施进行维权;

(二)对直播中属于个人创作文案、语言、形象等自制内容及时向版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或采取其他积极手段保存自制内容原稿,固定创作和首次发布的时间证据,便于依法维权;

(三)对直播中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应当采取设定访问权限、添加商业秘密水印标识、与商业秘密有接触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措施,做好商业秘密保护;

(四)直播中如涉及地理标志相关内容,应获得地理标志权利人授权,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权的证明材料,避免侵犯地理标志权益或者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五)直播销售产品,应当对产品的合法来源、品质、知识产权状况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避免发生相应的责任风险。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明确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时,相关责任的承担者;(六)使用素材时,应当评估是否存在侵权,必要时先行取得权利再进行使用。为避免因内容版权侵权被牵连索赔,主播可以通过和商家的代言合同、合作协议约定由商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主播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知识产权纠纷处置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制定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制度及操作流程,并在网站首页、商品界面、直播界面设置侵权投诉链接入口。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进行甄别,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对能够判定的侵权行为,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况下,平台依法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对于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侵权的,引导权利人通过司法或行政保护渠道进行解决。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主播和直播电商商家正确应对恶意投诉,推动主播和商家向平台发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提供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提供不侵权的书面保证。必要时可以寻求司法帮助,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对构成恶意投诉的,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必要措施,可以对恶意通知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诉次数、投诉时机等进行记录,并提高恶意投诉人后续发出通知的受理和处置门槛。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直播电商平台、商家、主播、合作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之间加强对话合作,推动多元共治,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良好的电商直播平台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附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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