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1-25 00:0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二级市场相关交易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一并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建建(构)筑物进行抵押的行为。在建建(构)筑物是指地表、地上及地下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 

第四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运行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诚实、信用、自愿;

(三)规范、便捷、安全。 

第六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构建线下线上相融合的交易模式,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形成公开、规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 

第七条   土地二级市场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提供交易信息平台;

(二)收集发布交易信息;

(三)办理交易相关事务;

(四)提供交易相关服务;

(五)土地交易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设立土地交易线下有形市场。

线下有形市场应当设置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事项办理窗口以及供求信息收集发布、交易咨询、交易中介等服务窗口,配置交易信息显示屏等公开交易配套设施,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覆盖全市的线上交易市场。

线上交易市场对内设立交易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网上权属信息比对、土地他项权利查询、供求信息真伪甄别等内部审核服务功能;对外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发布、网上公开交易事项办理、第三方交易资金监管、成交结果信息公示等服务,实现在线看地、在线报备、在线支付等土地交易基本功能。 

第十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价方式交易的,由土地使用权人选择竞价机构组织竞价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一)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有监察委、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四)依法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五)未取得共有权利人书面同意的;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经政府批准,未获批准的;

(七)土地闲置未依法处置完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收回收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交交易申请。   交易双方或者转让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二)信息核验。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宗地权利状况、出让价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形等。 

(三)发布交易信息。   需要公开交易的,经复核后,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权利人、位置、四至、面积、年限、用途、使用权类型、土地利用现状、拟交易价格、交易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四)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租合同或抵押合同。 

(五)缴纳价款和税费。   受让人缴纳价款,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办理登记。   交易双方凭转让合同、成交确认书、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统一的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合同文本和资金监管合同文本,统一在网上签订合同,实行交易合同统一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结果在土地交易平台公示,并将交易数据上传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二级市场设置测绘、估价、税费缴纳、款项结算、资金监管、经纪服务等窗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委托代理、交易事项办理等中介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网上土地推介模式。市场主体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宗地推介方案调研、策划、设计、互联网推广等全程推介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适时举办土地交易推介会、展销会,促进土地交易。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实行线上缴存和线上拨付不见面办理。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梳理汇总本区域土地市场交易数据信息,分析土地交易规模、结构、时序、节奏等规律,定期形成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在土地二级市场及时公开,为交易主体提供市场形势分析服务。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价公示体系,及时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楼面地价、已成交宗地价格,为交易双方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将交易合同信息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供地合同信息关联,实现宗地一级市场供应、二级市场交易数据信息的双向互查、可追溯,促进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融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在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交易管制措施,并纳入用地诚信异常名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对金融不良土地资产进行梳理排查,甄别筛选不良土地资产企业名单、宗地底数,依法分期分批推动金融不良土地资产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公开推介交易。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把低效用地、闲置用地纳入土地二级市场,公开推介交易,加快盘活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在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设立交易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微信、微博等,畅通交易诉求反映渠道,对市场管理人员、业务承办人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交易主体等从业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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