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2020-11-05 11:50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要求,市政府制定了不能下放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附件)。清单之外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自贸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落实。

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自贸区”要结合实际形成用权需求清单,2020年11月中旬前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接,确定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其他批次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视工作需要择时确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赋权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市级权力事项,与“自贸区”签订委托书,将“自贸区”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自贸区”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对“自贸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政策和标准,帮助“自贸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

“自贸区”要切实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赋权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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