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动主导产业集群集约发展,根据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示范作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资函〔2022〕549号)有关要求,结合滨海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关于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以加快传统化工行业向新医药、新材料转型为目标,发挥本土“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招引一批“稳链”“补链”“固链”“强链”项目,建设一批集约化、链条化、专业化“园中园”,提高园区承载力、要素保障力、产业协同力,加快打造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开发模式
(一)鼓励滨海区本土龙头企业整体开发。
(二)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独立开发或与滨海区本土企业合作开发。
(三)激励招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园区围绕相关产业招商开发。
三、落户条件
(一)“园中园”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00亩,第一次缴纳开发保证金面积不低于1500亩,且须在3年内取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即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拟用地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未取得使用权部分土地不再享受土地出让底价优惠政策,该部分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市场价格另行公开出让。
(二)“园中园”落户项目须符合用地集约要求且列入潍坊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符合滨海产业发展方向。
(三)“园中园”落户项目需在投资协议签订30日内缴清开发保证金,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进入土地出让流程,否则不享受土地优惠政策。
(四)“园中园”落户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50万/亩,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建筑系数不低于42%,容积率不低于0.6。
(五)“园中园”落户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2年内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若未按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序和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比例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家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四、政策支持
(一)入园项目用地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土地政策落实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9号)、《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潍办发〔2020〕4号)和《潍坊市支持“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激励政策》(潍政办字〔2020〕60号)等文件规定,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所在园区现行土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二)“园中园”基准地价。以所在片区土地供应时的基准地价为准。
(三)开发保证金及出让金缴纳。为保证土地出让有序进行,“园中园”开发主体先行按照“园中园”划定面积和出让底价的80%缴纳开发保证金,剩余20%作为土地招拍挂竞买保证金。已进入土地出让流程的项目,按原约定比例缴纳。“园中园”各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以招拍挂实际竞得价格为准。其他涉及土地出让所产生的税费等所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
(四)优先给予入园项目水资源利用、环境容量、能耗指标等要素指标保障。
(五)优先支持入园项目申报省、市重点项目。
本政策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3日,由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海分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按上级要求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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