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市现代金融组织体系,促进全市现代金融产业加快发展,鼓励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入驻,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市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要求,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一)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全国性大型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100万元,二级分行补助5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万元。
2、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60万元。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二级分公司,补助30万元。
3、对法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6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10万元。
二、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在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含)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
以公司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7+4”类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
四、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4‰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法人金融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在我市开业满一年的驻滨金融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驻滨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确定为优秀等次,并授予“全市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六、相关说明
(一)对我市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不与本政策重复享受。
(二)本政策与我市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均指市级财政补助。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或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减少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四)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所获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本企业自身发展。
(五)对成功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或项目的团队或个人,按照《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滨政发〔2019〕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政策发布之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七)本政策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