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快速发展初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全面提质增效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企业范围
本政策所指快速发展初创企业是在我市境内成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三年以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企业类型为高技术制造业(国统字〔2017〕200号)、高技术服务业(国统字〔2018〕53号)或商务服务业(GB/T4754-2017,“投资与资产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除外);
(二)企业年度主要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
二、奖励政策
对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30%的资金奖励;如次年主要经济贡献保持同比增长30%以上,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40%的资金奖励;如连续三年主要经济贡献同比增长30%以上,第三年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50%的资金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相关程序
(一)区县审核。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主要经济贡献,确定本区域内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二)资金兑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报送的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名单实施形式审查,确认奖励企业名单。奖励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区县负责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所称“年”均指“自然年”。
(二)本政策与其他有关支持政策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
(三)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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