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订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办理工商注册、在我区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技术改造
1.加大工业技改力度。对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不含运输费和安装费)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设备投入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市、区两级最高各补助利息总额的50%);对生产性设备投入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当年贴息额度连续补助两年。按1:1比例配套市级补助,单个企业区级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加快“机器换人”步伐。对当年购买使用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补助;对在有较大危险性生产环节、有毒有害生产环节购买使用机器人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二)“两化”融合
1.加速推动“智能制造”。对承担国家、省智能制造示范和智能制造专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按不超过智能制造设备当年购置款累计额的10%给予补助。此两项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50万元。
对符合上述3条的企业,同一设备只能享受一项补助。
2.深入开展“两化”融合。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金补助。
3.加快“企业上云”步伐。鼓励企业(不限工业企业)购买云服务,以单个企业上云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2018年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最高补助5万元。财政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5%,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最高补助6万元。
(三)军民融合
1.对于投资1亿元(含)以上,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且在开工两年内投产的重大军民融合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2.对于当年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每证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3.对于当年有技术和产品列入国家《民参军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4.对企业主持编制的民用标准升格为国家军用标准的,正式发布当年给予编制单位每项标准20万元资金扶持。
5.对企业年度军品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扶持。
(四)质量提升
1.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大赛金、银、铜奖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金、银、铜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个奖项的同一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的最高标准给予补助。
2.加快实施质量工程。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3.鼓励开展品牌培育。对当年获得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
4.引导开展管理咨询。鼓励上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邀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对开展管理咨询诊断的企业,按照诊断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中小企业发展
1.着力提升企业规模。当年新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并列入统计范围的,单个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若企业被退库再次升规列统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2.着力培育单项冠军。对当年入选国家工信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当年入选国家工信部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当年入选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3.对成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协会(联盟)会长(理事长)单位,每年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扶持。
(六)节能减排
1.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对当年通过省、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2.加快开展能源审计。对当年列入市能源审计计划并通过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
(七)市场开拓
1.鼓励参加展会活动。对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展销活动发生的展位费用,按1:1比例配套市级补助。
2.积极开拓网上营销。引导企业开发建设网上市场,对企业通过自建电商平台、网上商城或在重点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进行网上营销产生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按1:1比例配套市级补助。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资金,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16〕1号)的规定申请、审批,每年度集中认定兑现一次。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实施期间,本意见规定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经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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