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促进外贸发展奖励方案

2019-04-12 16:22

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全区外贸进出口稳步增长,激发外贸进出口发展的内在活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依法在河东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当年度在河东区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的自营进出口企业。

二、奖项设置

(一)对重点外贸企业给予扶持。根据海关反馈的企业自营进出口数据,对当年度出口额在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不含)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出口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万美元,奖励50元;对当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且增幅超过10%的企业,出口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万美元,奖励100元;对当年度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出口每增加1万美元,奖励200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含)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进口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当年度企业进口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快外贸主体培育。对由代理出口转自营出口或首次形成出口实绩且当年度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根据海关反馈的企业自营进出口数据,企业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100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海关反馈的企业自营进出口数据,对当年新增且首次实现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开展跨境电商。根据海关反馈的企业自营进出口数据,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当年度首次取得海关数据且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其他。对全区进出口规模贡献显著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在供电、燃气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三、有关说明

(一)以上各项奖励不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不就低;已享受省、市、区政策的项目,补贴差额。

(二)本方案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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