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扶持办法

2019-04-12 16:02

该《办法》对“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标准、支持方式、考核管理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1、认定条件标准。在我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4亿元(含)以下、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60%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上缴税收不少于20万元,农业企业净利润不少于10万元。其中成立时间不足2年,但成立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择优确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委托贷款资助。培育项目的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资金的50%。科技“小巨人”企业在创新能力培育期内,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3、考核管理。培育期满后,企业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按照《培育计划合同书》、《莱芜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指标评价表》,对创新基础、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管理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验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确定补助资金支持方式。

该办法还规定了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申报、提交材料、评审流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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