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利用外资水平,加快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高品质海洋经济新区建设,根据《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2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利用外资扩规模优结构提质量
1.落实“一把手工程”。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在开放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加快推动滨海由大到强战略跨越、建设高品质海洋经济新区的强大支撑。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利用外资第一责任人,每年梳理一批外资增资项目和重点招商项目,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包靠组织推动。同等条件下,在项目招引中优先招引外资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上优先使用外资。(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部门、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2.扩大外商投资准入。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全面落实国家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举措,吸引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创投机构落户滨海。支持在专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园区)
3.拓展外商投资领域。引导外商投资现代海洋产业、高端装备产业等“十强”产业。支持外商与国内高校采取多种合作形式建设校区、实训基地。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支持外资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适时推出一批新基建、国企混改等优质资源,吸引外商投资合作。(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各街道、园区,区属国有企业)
4.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围绕体制机制创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贸易转型升级、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创新驱动发展、高质量发展海洋经济、深化中日韩区域经济合作,积极复制落地一批(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加大与青岛对接融合,利用好山东功能区对外开放合作联盟、青岛国际会客厅等招商引资平台,借势宣传滨海、扩大招商、引进投资。(责任单位: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党群工作部、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区海洋渔业和水利局,各街道、园区)
5.加快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各园区重点培育一个国际合作产业园,重点建设以新和成—巴斯夫项目为依托的中欧新材料产业园、以比亚乔通用航空项目为依托的中意航空动力产业园、以嘉利达明胶项目为依托的中德生物科技产业园、以森达美项目为依托的中马物流园。达到省级国际合作园区标准的落实省财政5000万元奖补,达到市级国际合作园区标准的积极争取市财政奖励。按照《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潍发〔2019〕18号),积极争取市财政对开发区利用外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财政金融局,各园区)
6.深化日韩合作。抢抓RCEP签署机遇,面向日本52家世界500强企业和韩国前30位大企业,谋划一批“补短板扩内需”重点合作项目。加强与省、市驻日本、韩国经贸代表处和招商引资办事处的合作,打造与日韩交流合作的新平台。支持各园区建设中日韩产业园。(责任单位: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经济发展局,各街道、园区,区属国有企业)
7.用好招商引资平台。用好国际进口博览会、“选择山东”云平台、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山东与世界500强连线、“儒商大会”、中日韩产业博览会、鲁台会等活动,提升我区知名度和竞争力。加强与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的合作,利用商务部资源,拓宽与港澳、日韩、欧美等地合作渠道,联合开展线上线下投资促进活动,通过外资并购、产业链垂直整合等方式,引进一批技术水平高、产业关联性强、发展空间大的好项目。(责任单位: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园区,区属国有企业)
8.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对接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国总部开展招商。发挥区龙头企业积极性,推动我区重点外资外贸企业开展以商招商活动。把优质要素作为利用外资杠杆,鼓励城市商业综合体、政府主导的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等利用外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扩大再投资。探索推进外贸、外经、外资互促共进,支持外贸企业的贸易伙伴来我区投资,支持已赴境外投资的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返程投资。(责任单位: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园区,区属国有企业)
二、强化利用外资政策支持
9.加强要素保障。以“要素跟着项目走”为原则,建立区重点外资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即时调整补充。对年度新增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推荐纳入市重点外资项目库,申报省级重点外资项目,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煤耗指标,其中新兴产业类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申请不低于20%的优惠。对年度增资和新设立外资项目当年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优先提供用地、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保障,并争取市级要素指标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能源设施如确需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关停的,提供替代方案。(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园区)
10.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的,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日韩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 万元;对落户我区规划建设的国际合作园区内重点国别(地区)的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他外资支持政策按照《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21〕4 号)执行。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局、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11.激励社会化招商。对引荐外资项目到我区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引荐合同外资额 1000 万美元(含)以上且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1/3 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 6‰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局、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12.保障出国(境)招商活动。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对符合因公出访要求,开展境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团组,积极协调上级审批部门,优先协助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全力保障各招引活动的开展。(责任单位: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三、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13.支持外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急需紧缺的国外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滨海工作,落实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政策,对国外高端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签证或居留证件的进行全流程服务。(责任单位: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教育分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园区)
1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首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无需事前、逐笔提交材料。(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园区)
15.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协调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落实缓缴住房公积金或按照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滨海管理部,各街道、园区)
16.建立问题诉求解决机制。收集外资企业在政策需求、通关便利、融资贷款、市场开拓、人才引进、项目推进等方面的诉求,金融、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应答、解困纾难。对企业通过“山东省商务厅政务服务”反映的困难和诉求,按照部门责任3天内予以回复,1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难度较大或者多部门协调的事项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合作发展促进局、区税务局,各街道、园区)
17.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由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工作机制。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意见,并提供外文参考。不得以职能调整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违约毁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平等权利,禁止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责任单位: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税务局,各街道、园区)
18.优化行政监管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中的非主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纳入保障类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园区)
四、健全组织保障
19.完善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区开放发展委员会负责全区对外开放的顶层设计、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审议全区对外开放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区开放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
20.强化绩效考核管理。制定专项考核计分办法,将考核成绩列入区绩效考核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对利用外资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优先申报区级各类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党群工作部、区督查考核中心、区财政金融局)
21.强化招引激励奖励。参照市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外资奖励办法,区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对区内招引外资的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奖励,专项用于外资招商的宣传、接待、服务等工作经费。当年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万元;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最高奖励20万元;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50万元。各部门、单位,街道、园区,区属国有企业可依据引进外资情况在最高额度内申请该项经费。(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局、区科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对以上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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