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城阳区加速器载体建设,努力扩展孵化服务范围和服务功能,提升科技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探索新的孵化管理和运营模式,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进一步加速城阳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加速器载体和加速器内企业,城阳区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章 加速器的运营补助
第三条经城阳区科技局认定的区级加速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补助。
第四条 对加速器的房租补贴:用于加速器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减免房租,提供低成本用房及相关设施的补助。
1.根据加速器引进科技企业的数量,按照每家企业最高7万元(以每家补贴1000m2,70元/m2/年的标准计算,不到1000m2的,以实际租用面积为准)的标准给予加速器3年房租补贴。每个加速器每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房租补贴除外)。
2.对顶尖人才团队、杰出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和青岛英才211计划(含博士)带项目入驻加速器,分别按每个项目最高5000m2、4000m2、3000m2、1000m2,最高不超过50万、40万、30万、10万元给予三年免房租待遇(以实际租用面积为准)。
本条所指高层次人才须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200万元。政府投资建设的加速器不享受本条补贴。
第五条 对获得认定的加速器,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对科技产业集聚度达90%、空置率在20%以下的加速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产业集聚奖励。
第七条 加速器成功培育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按照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其所在的加速器;企业在新三板、四板成功挂牌的,分别按照每家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所在的加速器。
第八条 鼓励加速器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试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服务,经认定,根据平台新增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费用的30%,给予平台所在的加速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 鼓励加速器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加速器1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速器内入驻企业每认定一个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加速器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依托市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加速器,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经认定,给予联盟所在的加速器2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加速器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活动周等各类双创活动,对全区性或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给予活动费用5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街道盘活辖区内闲置土地和厂房建设加速器,区财政设立加速器区街共建专项经费,按照街道对加速器建设投入的50%给予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个加速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加速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运营机构来我区建设、运营加速器和科技园区的,采取“一事一议”。
第三章 入驻企业的资助
第十四条 参加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等,并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25万、15万和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加速器内入驻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企业所付贷款担保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务必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凡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加速器各项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回相应财政资金,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各类科技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